吴芾(1104—1183),字明可,号湖山居士,浙江台州府(今浙江仙居)人,宋绍兴二年(1132)进士。曾任处州通判、处州知府。
清廉为官,刚正爱民。吴芾在处州知府任上,革除了原来实行多年的“例献”(即各属县额外征收供州府花销的钱粮)。吴芾对此陋规予以严厉斥责,并全数退回,他说:“为了讨好上司送到州府,最后承受痛苦的难道不是老百姓吗?”时值战乱纷飞,处州一带丁绢税赋繁重,百姓苦不堪言。吴芾下令重新审核各县户籍人口,不分贫富,把原先漏编的人丁纳入征收范围,“以新丁补其额”减轻了税负。吴芾坚守“与其得罪于百姓,宁得罪于上官”为官之道,刚正不阿,敢于犯颜直谏。他先后在六郡为官,按照各地风俗施行宽严相济的政策,使得“吏莫容奸,民怀惠利”。
兴学立教,厚德传家。吴芾在外为官时,带头捐资捐田,振兴家乡县学;致仕归里后,在家乡兴办学校,聘请名师,还亲自督导教化。吴芾教育下辈尤致力于思想道德品质的培养,其二儿子吴津在乾道五年(1169)中进士后入仕,官封处州丽水。吴芾写了首长诗《送津儿之官丽水》,告诫儿子:做官要做到“家家各安居,人人共称治”境地,怀有“功名余事耳,何必成与遂”的态度。吴姓族人秉承“耕读传家、厚德仁爱”的家风,教育子孙后代以知书达礼修身立命,遵守规矩为家族争光,以致后代人才辈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