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房产交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0-19浏览次数:4376

 


 

 

中共浙江省纪委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房产交易

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纪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省纪委省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省直机关纪工委: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房产交易方面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经省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房产交易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清廉浙江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根据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违规房产交易进行专项治理,清理纠正违纪违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房产交易管理和监督机制,以更好地教育、保护干部,防止领导干部在房产交易方面发生违纪违规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对象。省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县(市、区)委管理的干部,以及上述范围内党的十八大以来退休的人员。纪检监察系统的治理对象为全体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职工。

(二)治理范围。领导干部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名义,违规进行的房产(含住宅、商业性用房、工业用房、酒店式公寓、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交易行为。

(三)治理重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产,以及以以劣换优、象征性付款、收取介绍费、操纵摇号等其他形式违规取得房产利益的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自查报告(10 月8日至10月 31 日)。

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加强宣传发动,将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传达到每一位领导干部,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要求、时间节点、责任部门、保障措施等。

1、自查填报。各单位党委(党组)在组织人事或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中明确一个承担具体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自查填报工作。将《领导干部违规房产交易情况自查报告表》(见附件 1)发放至本单位每名自查对象,督促其对照领导干部房产交易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见附件 2),对本次治理范围内的房产交易行为认真进行自查,填报。填写完毕后,领导干部本人在承诺栏上签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没有违规房产交易行为的,也要进行“零报告”并签名承诺。自查报告表于10 月31日前交本单位承担自查填报工作的责任部门。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班子成员的自查填报工作由各自的办公室(厅)负责,各办公室(厅)将自查报告表收齐后交同级纪委监委。

2、汇总上报。各单位承担自查填报工作的责任部门将自查报告表收齐后,交派驻在本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各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汇总、上报自查报告表。各县(市、区)纪委将县(市、区)管以上干部自查报告表于11 月6日前报市纪委;各市纪委将市管以上干部,省纪委省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省直机关纪工委将处级以上干部自查报告表于11 月 10日前报省纪委。

3、归档备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领导干部自查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备查。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职工的自查填报、汇总上报、归档备查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干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核查处理(10 月 31日至12月 31日)。

1、梳理甄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的自查报告进行汇总、梳理,逐人逐件甄别。

2、线索排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巡察、审查调查工作,对领导干部在房产交易方面的问题线索进行系统梳理排查。

3、重点抽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建设、物价等部门,根据自查报告、线索排查情况,结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对重点区域、重点人、重要岗位和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房产交易行为,进行重点抽查,核实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查处通报。依照依纪依法、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房产交易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曝光,充分发挥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总结规范(10 月8日至12月 31 日)。

1、健全制度。坚持边自查、边纠正、边查处、边规范,针对领导干部在房产交易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出台相关制度文件,规范领导干部房产交易行为,健全领导干部房产交易管理和监督机制,防止领导干部在房产交易方面发生违纪违规问题。

2、整改完善。在建章立制的基础上,推动各地按制度要求开展整改完善工作。及时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深化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各市于 12月 15日前就专项治理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省纪委。省纪委于12 月 31日前向省委作出书面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同志要提高政治站位,将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举措,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认识,使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认识和对待专项治理工作。要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是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党委(党组)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督促检查,履行好监督责任;各级组织人事、建设、物价等部门要根据职责,主动作为,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好自查报告、抽查核实等相关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为高效有序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省级成立了由省纪委、省监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等参与的领导干部违规房产交易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及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情况交流、督促检查、经验总结等工作。各地也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市县三级联动,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严明纪律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自律意识,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违规房产交易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坚持自查从宽、查处从严的原则,根据党章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如实填报并主动纠正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视情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维护纪律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附件:1.领导干部违规房产交易情况自查报告表

附件:2.领导干部房产交易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

 

中共浙江省纪委

2018年9月 26 日

 

 

 


附件1

 

领导干部违规房产交易情况自查报告表

 

所在单位: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是否离退休(离退休的填写离退休时间)

 

违规房产交易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违规房产交易具体情况

产权人姓名

房产来源(去向)

具体地址

建筑面积(m2)

房产性质

交易

时间

(年月)

交易

价格

(万元)

交易对象

是否

报告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本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本人承诺:

本人对以上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瞒报、漏报,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组织调查和处理。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签名后于10月31日前交本单位,若认为不宜交本单位的,可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2.违规房产交易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产,

以及以以劣换优、象征性付款、收取介绍费、操纵摇号等其他形式违规取得房产利益的行为。

3.产权人姓名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

4.房产来源(去向)指购买、出售、接受赠与、赠与他人等来源(去向)。

5.房产性质主要包括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含住宅、商业性用房、工业用房、酒店式公寓、车库、车位、储藏间等)。

6.是否报告指该套房产交易情况是否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予以报告。

7.本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附件2

领导干部房产交易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8〕3号,20101 18日)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本条第四项所称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条第六项违反规定,是指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 号)等有关住房管理的规定。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 号,2009年7月1日)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三、《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发〔20077号,2007 5 29日)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 号,2007 7月8日)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五、浙江省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委办〔2002〕47号,2002 年 10 月25日)

二、领导干部以权谋房、以房谋利,有下列情况者应作出处理:

   (1)用公款购买、建造汽车库、杂物间归个人使用或供参加房改的;

   (2)退出原住房后又回购、价格明显偏低的;

   (3)违反规定将公房过户给亲属子女后又参加房改购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

   (4)超过面积控制标准或价格控制标准,购买商品房参加房改的;

   (5)承租公房转租、转借的。

三、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压价购房或置换住房,有下列情况者应予处理:

   (1)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和权力影响压价购买商品房(含换购房地产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房源)、腾空房,价格明显低于同地段商品房价的;

   (2)利用职务和权力影响以旧换新、以小换大、以差地段换好地段,少补款或不补款的。

 

中共浙江省纪委办公厅  2018年 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