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委组织部:党员“八要八不得”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6-28浏览次数:1870

        最近,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印发了《党员“八要八不得”》的通知,要求各市直单位党委组织党员学习借鉴。内容如下:

 

党员“八要八不得”

一、要对党忠诚,不得给党抹黑

主要不良表现:

  1. 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2. 传播、散布与党的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相悖的不当言论和消息;
  3. 对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热衷于组织、参与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4. 对组织隐瞒实情和问题,重要事项不报告。

二、要执行决定,不得推三阻四

主要不良表现:

  1. 对上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偷工减料”、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2. 对群众办事磨蹭拖拉、打太极、踢皮球;
  3. 工作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精神懈怠,不按时完成任务;
  4. 碰到难题就躲避,见到问题就推诿,遇到矛盾就绕道,面对压力和阻力就妥协。

三、要参加活动,不得擅离组织

主要不良表现:

  1. 不认真履行党员权利义务,不遵守“三会一课”等党内组织生活相关规定;
  2.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3. 长期游离于党组织之外,经常不与组织联系;
  4. 在工作、生产和生活中消极落后,不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四、要遵纪守法,不得任性而为

主要不良表现:

  1.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组织无纪律;
  2. 不按正常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恶意阻挠干扰重点工程和中心工作,甚至带头参与上访和煽动群众闹事;
  3. 有侵占拖欠集体资产、资金等行为;
  4. 有违章建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参与黄赌毒、酒后驾车、寻衅滋事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要文明道德,不得失德失范

主要不良表现:

  1. 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生活作风不检点、邻里关系不和睦、不孝顺赡养老人等不良行为;
  2. 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
  3. 在生产经营中偷工减料、短斤少两、以次充好;
  4. 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甚至玩忽职守。

六、要服务群众,不得与民争利

主要不良表现:

  1. 联系群众不经常、不紧密,服务群众意识差,对群众的困难和诉求不管不顾;
  2. 对群众承诺的事情不能及时兑现,说到做不到;
  3. 在为群众办事中吃拿卡要,捞好处、抽油水;
  4. 与群众争夺低保、危旧房改造等惠民政策指标。

七、要克己奉公,不得损公肥私

主要不良表现:

  1. 办事不公不廉,利己主义严重,群众负面评价或投诉较多;
  2. 截留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救灾救济款和侵占集体土地中饱私囊;
  3. 利用身份职务便利,私揽项目工程谋取私利;
  4. 在遇到急难险重任务和集体、群众利益受到威胁等关键时刻,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八、要团结共事,不得团团伙伙

主要不良表现:

  1. 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闹不团结,搞宗族宗派或团团伙伙甚至参与非组织活动;
  2. 对党内同志不负责任,在背后说三道四、挑唆事端、煽动制造流言;
  3. 以远近亲疏关系来确定利益分配,在推优、选举等工作中有拉票贿选等不正当行为,把发展党员当作手中徇私情的筹码,或拉亲信、看背景;
  4. 在重大任务或重要工作面前,推诿扯皮、相互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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