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党委、政府直属工作部门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9-27浏览次数:1812

为加强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 号)和《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经审办字〔2007〕2 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党委、政府直属工作部门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系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工作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二、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三、内管干部一般任期满三年应当审计一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内管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手续前,以及企事业单位进行整体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时,必须先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者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一律不办理离任手续。

四、内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财政经济政策情况。

2.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

3.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等情况,重点关注: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工作目标或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3)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和效果。

5.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6.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及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

2.企业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结合主管部门对企业下达的考核指标,对照检查投入产出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资产保值增值能力等。

3.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重点关注:

(1)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包括是否设立账外账,会计核算是否遵循现行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等。

(2)盈亏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增利润的问题,分析评价主营业务的赢利能力。

(3)资产的质量。是否存在数额较大的潜在损失或不良资产。

4.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审核任期内债权债务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债权的变现能力和举债的偿债能力,有问题账款的成因及潜在损失等。其中,责任人经手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应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5.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

6.企业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点检查任期内涉及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等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效果。

7.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五、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制订审计计划,并将审计计划(包括年中因故进行调整的审计计划)报市、县(市、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六、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其主管部门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能的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审计实施方案需报经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备案。

对于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不足三个,而主管部门又无审计力量,无法对内管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同意后,由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这些部门的内管干部统一组织和安排审计。

组织实施内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其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机关委派的审计组出具指令(或进行委托),指令(或委托)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承担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机关委派的审计组成员必须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对内部审计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并逐步实行内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七、内部审计机构在接受指令(或委托)后,应组成审计组,制订审计方案,并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依法实施审计。审计方案的内容必须符合审计署《内部审计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委派审计组的,应当由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内部审计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统一的审计方案。

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八、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听取被审计对象主管部门的领导以及监察、财务等科室的意见。有关领导以及监察、财务等科室应当如实向审计组通报被审计对象有关情况。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提前3 天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本人。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九、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组的工作。

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应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包括职责范围,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情况,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 日内送交审计组。

十、审计组在实施内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分清内管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虽经相关会议讨论但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其它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一、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出具指令(或委托)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内管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以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对内管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

(三)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内管干部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问题应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对被审计的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存在问题的处理、改进建议。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十二、主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下属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对违纪违规且问题较为突出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主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及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存入被审计内管干部的人事档案。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内管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励、进行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在审计实施结束1 个月内报市、县(市、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内部管理干部提任为市、县(市、区)管干部的,原主管部门在考察中要提供相应的审计结论并提出意见建议。

十三、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审计机关应有计划地开展对主管部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有责任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定期抽查审计结果。必要时可直接对有关内管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给予通报批评、并令其改正。

十四、市、县(市、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定期听取主管部门对内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内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五、市、县(市、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并由丽水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遵照本办法实施。

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