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6-07浏览次数:1465

实训室是实训教学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实训教学的正常进行,规范实训室场所,仪器设备、物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训室场所、仪器设备、物品的常规管理

1.各实训功能室(简称实训室,下同)配备的固定仪器设备及其它物品由各实训室管理员专人管理,保证实验、实习正常进行使用。

2.各实训室管理人员对自己管理的实训室的仪器设备、物品要分门别类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做到帐物相符,摆放整齐。凡需领借使用,归还的仪器设备物品,都要建立登记手续。学期结束前做好清查汇总工作,并报各实训中心。

3.各实训室管理人员对不配套或利用率不高或剩余的仪器设备、物品要及时提出,由实训中心、分院或教务处统一调配处理。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物品,要及时提出进行修理,或建议报废,不得影响工作。

4.凡学生实训借用的仪器、设备、物品,用完后必须擦试干净,实训室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任课教师要协助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5.实训室及实训仪器设备物品,只用于学校的实训教学和科研,任何人不得随意借用或占用,管理人员无权擅自外借。否则,造成的实训仪器设备、物品的损坏、损耗、丢失的,由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赔偿。

6.各实训室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私自占用实训室,不得在非实训教学期间擅自使用实训室仪器设备,不准在实训室内干私活,不准在实训室及楼道内存放个人物品。如有违反,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照处理。在非实训教学期间,若确实需要使用实训室,必须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7.各实训室管理人员对所保管的仪器设备应注意维护和保养,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各项仪器设备,一般不得随意拆改。对仪器设备简单故障,管理人员应抓紧修理。本校不能修理的,应及时报各中心,统一组织修理。

8.对胶卷、磁带、录像带、磁盘、光盘、挂图等物品,任课教师领用后应及时把原件交回实训室,以便周转,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9.对实训室的使用,应按计划统一安排,以保证实训教学的正常进行。

10.为了确保安全,对易燃、剧毒和珍贵物品,要妥善保管,严格领用手续,严禁无关人员领用,严禁用于与实训教学无关的其它消耗。

11.为了保持实训室的环境卫生,应定期进行清扫,注意水、电的安全、节约使用,实训仪器设备不使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及时关好门窗,注意财物安全。

12.与实训教学无关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进入各实训室。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者,应不影响正常实训教学。

二、实训仪器设备借用、租用

1.借用仅限本校范围用于公事,借用时,先填写借用条据,经分院批准后,找相应实训室管理人员借用,否则不予借用。

2.学生实训需借用(领用)出室的仪器、物品,必须由指导教师填写借用(领用)单,经实训中心主任审核后,找相应实训室管理人员借用,否则不予借用。

3.借用出室时,要认真核实仪器,工具等完好状况,交回时若与原状况不符,应按规定赔偿,否则相应实训室管理人员拒收。

4.对外单位原则上采用租用方法。凡外单位租用需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留足押金或由本单位人员担保,签订合同,经学院批准(必须经分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处批准;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租用,租金按仪器设备价格的1%/天收取。本单位人员借用仪器、设备作私用,原则上按本条款办理,租金按仪器设备价格的5‰/天收取。

5.凡租用的各类仪器设备,归还时,相应实训管理人员验收应认真仔细,否则后果自负。

6.各类仪器设备,必须在到达借用、租用期限后一周内交回实训室。逾期不交者,按原价3倍由办理借用、租用手续的人员赔偿。

7.无论借用租用,由于责任事故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按原价3倍赔偿。

8.无论借用、租用,都不得影响实训教学,并应爱护仪器设备,保证完好、按时归还。

9.实训室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擅自外借和私用实训室仪器设备的,按仪器设备租用金的5倍收取罚金,相关责任人学期末考核列为三等。

三、实训仪器设备、物品购置手续

1.为了提高实训的开出率,节约开支、购置计划必须按开出的实训的需要,任课教师与实训管理人员共同制定,列出名称、规格、数量等,由实训中心填报请购单并附清单,报分院、教务处和院领导审批,杜绝无计划购置和超支现象。

2.对零星、专用、特殊规格的物品,必须按计划填报请购单,注明用途,经分院、教务处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可由使用人员直接采购,不得乱购。

3.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数量较多的仪器设备、物品,填报请购单经分院、教务处和主管院领导批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采购。

4.对购置大型设备、贵重物品,填报请购单,经院领导批准,由学院后勤管理处组织人员按有关采购制度完成。

5.购进的仪器设备、物品应与清购计划相符,并应及时入库,入库需经中心、分院、设备管理处、教务处和有关实训管理人员或任课教师验收,并登记造册,做到手续齐全,资料完整,发票与实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有关领导。

6.按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采购的物品,应保证所购置的物品价格合理,质量规格合乎标准,能满足实训教学的要求。

7.遵守财经纪律,及时报销帐目。

四、实训仪器设备、物品报损、报废和丢损赔偿。

1.对因自然灾害,不可预见性的原因或使用年久确已丧失效能等原因造成损毁的固定资产和物品,由管理人员申报原因,经中心审核,报分院、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及时向财务科办理报废、报损手续、注销账卡。

2.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但被损坏设备经修复达到原有使用性能的,由责任人赔偿维修费;若确定为报废者,原则上由责任人按整件现行市场价赔偿,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责任事故指下列几种情况:

    (1)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2)私自外借仪器设备、物品造成损坏、损耗。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物品失去使用价值或浪费的;

(4)不遵守实训室规章制度,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仪器设感备、物品的损坏、损耗、消耗。

3.因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失职造成仪器设备、物品丢失的或擅自赠送公物的,由失职人员按整件现行市场价格1-5倍赔偿,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应据不同情况酌情赔偿。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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