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登记备案人员 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丽职院党〔2019〕39号

发布时间: 2020-03-09 作者: 被阅览数:2045

各党总支;各二级学院,各处室、校属公司:

为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和外事纪律,规范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程序和出国(境)证件管理,学院修订了《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内部公开)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和外事纪律,规范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和出国(境)证件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出国(境),所需费用个人自理。主要包括出国(境)定居、探亲、旅游、继承财产和其他私人事务。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第三条 对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由校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 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

第四条 以下人员需按本规定实行登记备案:

(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员(丽水市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三)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职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经登记备案的机要人员等涉及国家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五)学校研究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等。

第五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信息。

第六条 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汇总备案人员的登记备案信息,做好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人员信息,并及时做好更新、增加和撤销工作。

第三章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或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和退休省管干部、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组织部门审批。

(二)在职副处级干部(部门负责人)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申请人填写《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查表》(见附件1),或《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查表》(见附件2),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组织部审核,纪委审查,并由校党委组织部提交校党委研究审批。

(三)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申请人填写《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查表》(见附件1),或《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查表》(见附件2),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组织部审核,纪委审查,并由校党委组织部提交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审批。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备案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事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做出结论的。

(三)请假手续和保留党籍手续不够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四章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校党委组织部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严禁个人自行保管。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及时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在办妥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应按规定10个工作日内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备并上交证件。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到校党委组织部;在回国(境)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及《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附件3)交到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及时到出入境管理部门拷贝全校备案人员的证件信息,及时掌握备案人员的持证和因私出国(境)情况。

第十三条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等原因需重新办理证件的,个人应向校党委组织部提交情况说明,并填写《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附件2)经组织部审核后,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注销相关手续。

 

第五章 因私事出国(境)责任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人员出现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私自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国(境),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瞒报因私出国(境)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登记报备人员拒不将个人所持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提交组织部门集中保管的,学校将按规定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其证件予以作废,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集中保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导致漏管失控的,应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已经审批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因其他私事需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需按规定程序向学校申报。未经审批前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视同未经审批出国(境)。

 

附 则

第十八条 因私事出国(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党员,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要按规定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有关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丽职院办〔2018〕11号停止执行。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中共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关于印发《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附件1.doc

附件2.docx

附件3.doc


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