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7-28 作者: 被阅览数:27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支部建设,促进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支部是学院党的基层组织的最基本单位,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党支部肩负着重要的责任。

第三条 党支部应当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努力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保证本单位本部门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应按照便于开展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根据党员人数,每个系设一个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直属党支部一般以性质相近的部门联合设置。成立系党支部、直属党支部都要经学院党委批准。

第五条 为便于开展党内活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党员的分布情况设立党小组。党小组不属于一级组织,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保证党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三章 党的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党员人数在7名以上的支部一般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组织纪检委员和宣传委员。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

党的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法产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进行选举前,应报上级党组织同意,选举结果报院党委审批。

第七条 支委会应由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好、能胜任工作的党员组成。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具有奉献精神、在群众中威信较高并有实际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委员要努力做好党务工作,其工作记入本人年度业绩。

第九条 支委会应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党员情况,研究支部工作。党支部每学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一次支部工作情况。每学期开学要提出本学期支部工作计划,期末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支委会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章 党支部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坚持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二条 做好党员教育工作。党支部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制定支部党员学习计划,组织支部党员学习。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求党员发扬奉献精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团结协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做好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规范支部的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表扬先进,转化后进;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向党员布置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坚持发展党员的原则,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确保新党员的质量。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学院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和“三育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党员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关心群众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组织生活制度。组织生活一般每月安排一次,组织生活的时间、内容应事先通知党员。组织生活的安排要有针对性,要联系党员的思想实际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讲究实效,提高质量。党的领导干部要过双重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遵照中发〔198813号文件精神,每两年对党员组织一次民主评议。评议时间一般安排在双年的12月进行,并与两年一次的“创先争优”评比表彰活动结合起来。

第十八条 组织关系接转制度。党员调动工作、毕业分配或长期外出,应按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对不转移组织关系,又长期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按期交纳党费制度。交党费标准要严格按中组部规定执行。在一般情况下,党费不能让他人代交。经组织批准出境、出国的党员,可预交或补交党费,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配党员联系一至数名党外群众。党员要主动关心多联系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考勤检查制度。党支部应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民主生活及党员活动情况进行考勤。党支部每学期检查一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民主生活、党员活动、交纳党费、完成支部分配的工作的情况。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按自动脱党处理。

第六章 考核评比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每学期末根据本规定要求进行一次自评,并写出书面总结上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每学期对支部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结合评优工作每两年对支部进行一次评比。对评出的先进党支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评比办法另定。

第七章 附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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