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空调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后勤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12-22动态浏览次数:324

为加强对学校空调的规范管理,履行节能减排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学校空调使用,确保空调设备安全、经济运行,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范围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和学生学习、生活场所的空调及配套设施。

第二条空调及配套设施,包括中央空调(含Vrv)、空调挂机(柜机)、外机、遥控器、专用插座、外机托架,以及空调计费与管理系统、电力供应系统等。

第二章总体原则

第三条坚持节能减排、节约降耗原则

第四条坚持定时开关、全程控制原则。

第五条坚持安全使用、自觉维护原则。

第六条坚持明确负责、量化管理原则。

第七条坚持公开招标、统一维修原则。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空调能源管理工作;学校领导办公室和校级会议室空调由院办公室负责;各二级学院、行政部门、教辅部门空调由各单位负责;教室和实验实训室空调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第一、第二报告厅、会计楼101报告厅空调由信息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空调管理教育由二级学院负责;外借教室空调由原所属部门负责。各责任单位需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空调日常管理、巡检和报修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是空调日常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空调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依据国办发〔2007〕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要求,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夏季室外气温在30℃以上或冬季室外气温在2℃以下,方可开机使用空调。严禁在冬季开启制冷或夏季开启制热,造成压缩机严重损坏。非空调使用季节原则上关闭各楼栋空调总电源。

第十一条对室温有特殊要求的计算机机房、实验实训室、器材室、视频监控室、药房等,可按实际需要设定温度标准。

第十二条空调使用期间,应自觉关闭门窗。

第十三条树立节能减排意识,倡导低碳经济和文明生活,做到“人离机停”,办公室和教室无人时应将空调关闭,以免长时间运行至使零部件发热短路引起火灾。空调不运行时应经常开启门窗,保持室内空气的清新。

第十四条空调遥控器由部门统一领用保管,长时间不使用遥控器应取出电池,以免造成遥控器损坏;雷雨季节时,应拔下空调插头,以免遭雷击导致空调损坏。

第十五条空调运行过程中,严禁带水触碰空调设备,不得直接用水冲洗设备。禁止使用钝器、锐器等对系统设备及其供电线路实施敲、砸、烧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六条空调插座为空调室内机专用插座,严禁接插其他用电设备,严禁私自改变空调电源使用用途和私自拆装、挪动空调设施设备;禁止将空调用电线路与照明用电线路串接用电,防止不同电源点线路短路事故和其他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严禁在空调电源线上栓接绳索或晾晒物品,严禁在空调内机、外机上堆放杂物,不得在空调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不得在空调外机支架上挂、搭物品。

第四章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为强化节能节约,构建节约型校园。空调维修保养由学校统一公开招标确定维修保养单位。

第十九条后勤管理处设立空调日常维修点,各单位发现空调如有问题,可直接与维修点联系或可通过校园服务公众号报修平台。

第五章量化奖惩

第二十条为全面有效落实本办法,各责任单位空调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后勤管理处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发现违规使用现象及时处理并记录汇报。在学校网站公布违规人员名单和以及管理责任部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将进行劝导教育;情节严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因违反本办法造成空调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赔偿。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根据本办法试行情况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若出现外围电力保障条件受限或学校内部电力设施超载、危及电网安全等情况,应服从学校统一电力调度,优先保证教学、生活等重要负载用电需求。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