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建设卫生、优美、文明的和谐校园,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丽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学校范围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简称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卫生的权利,有参与环境卫生劳动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 学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部门管理原则。
后勤处受学校委托为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环境卫生监察、督促工作。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学校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对在校园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学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 学校各类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学校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学校概算,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第三章 学校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 学校卫生清扫、保洁及监督按下列责任分工:
(一)学校公共区域、公共厕所由后勤处校园环境管理科负责。
(二)学生生活区寝室卫生由学生处负责。
(三)办公楼、行政楼、教学及实验大楼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教室内部卫生由各个二级学院负责。
(四)体育运动场地由旅游与贸易学院负责。
(五)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本院、部门负责。
(六)垃圾外运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七)宣传品发放、张贴与悬挂需经宣传部批准。
(八)食堂、超市、店面实行门前三包。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倾倒生活垃圾。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不得任意倾倒,必须由产生单位和个人自行运往垃圾站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应当由产生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和无害化处理后,倾倒至垃圾站。学校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学校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
(三)不得将污水排到路面,不准将污物流到路面;
(四)车身不洁的机动车不得在学校道路上行驶;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
(六)运输散体、流体的机动车不得冒装或者沿途飞扬、撒漏。
(七)不得损坏、盗窃、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
(八)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随意发放、张贴、悬挂宣传物品。
(九)不得在绿化带内种菜。
(十)不得在校园内养鸡、养狗。
第十一条 校内粪便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化粪池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清掏。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后勤管理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进出路口应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及车辆带泥出场。
在学校道路上从事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树枝(叶)等废弃物,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不过夜。
第十三条 建筑渣土清运实行《建筑渣土准运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制定。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包装等废弃物;
(二)在学校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三)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六)临时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拦、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学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责令其以文明劝导方式改过,若仍不改正,则责令其按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经营者责令其按所造成损失的两倍进行赔偿;或扣目标考核分0.1分—1分,与目标考核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