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管理,推进高校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高校领导干部队伍,为推动浙江高等教育科学和谐发展、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国家举办的高校省管领导干部:
(一)省属本科高校党委书记、校(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院)长、党委委员、正副校(院)级巡视员;
(二)市属本科高校党委书记、校(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院)长、正副校(院)级巡视员;
(三)高职高专院校党委书记、校(院)长、正校(院)级巡视员。
第三条 高校领导干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相结合原则;
(五)师生满意、组织满意、社会满意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 职数任期
第四条 高校党政领导班子职数配备,主要依据学校规模、类别、层次确定。
(一)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1万人以下的高校,党委职数为7至9人,校级领导干部职数不超过7人。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至2人(不含党员校长兼任党委副书记,下同)、纪委书记1人,校(院)长1人、副校(院)长2至3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5000人以下的高校,校级领导干部职数可酌情减少1至2人。
(二)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1万人以上的高校,党委职数为9至11人,校级领导干部职数不超过9人。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至2人、纪委书记1人,校(院)长1人、副校(院)长3至4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在2万人以上且研究生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高校,校级领导干部职数可酌情增加1人。
(三)医学等有特殊需要的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可酌情增加1人。
外聘院士等特殊人才或地方党政领导兼任高校党政正职的,可不占领导干部职数,同时可相应设置常务副校(院)长或常务党委副书记。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可设立党委常务委员会)。党的委员会一般由15至25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
第六条 高校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省属本科高校纪委书记一般应单独设置。
新提任的高校纪委书记原则上应从校外交流任职。
第七条 扩大高校党政领导交叉任职,符合条件的党员校(院)长一般应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校(院)长一般应进党委。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院)长一般应分开设置。
第八条 注重选配复合型领导班子,进一步优化年龄、性别、党派、专业背景、能力、工作经历等结构,切实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和合力。加大女干部、党外干部的培养使用力度,高校领导班子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大多数本科高校争取配有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各1名。
第九条 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正副职领导职务(含纪委书记)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5年。有关具体要求,依据《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实行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同步换届。
第十一条 本科高校副职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以上,年龄满55周岁,经考核符合正校级干部条件,身体健康的,可以改任正校(院)级巡视员。
第十二条 建立高校领导干部学术假制度。高校领导干部任职满一届离任后从事专业工作的可享受半年学术假,任职满两届以上离任的可享受一年学术假。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高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维护班子团结,紧紧依靠师生员工办学,道德品质好。
(二)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办学治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意识和身心素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克难攻坚。
(三)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正确处理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工作精力投入,重视学习、勤奋学习、善于学习,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服务师生意识强。
(四)能够把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同本学校的实际结合起来,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注重打基础、抓基层、谋长远,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五)依法办事、规范办学,遵守廉政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保持清正廉洁,作风形象好。
第十四条 高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从高校、企事业单位提拔担任高校领导干部的,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担任校(院)长和业务副校(院)长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拔担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校(院)长的,应当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聘请院士、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社会知名人士等特殊人才担任高校领导干部的,可以不受第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七条 选拔高校领导干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性选拔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任用高校领导干部,可以采取委任制或选任制。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必须参照或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组织选拔高校领导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民主推荐;
(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告;
(四)组织考察;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条 竞争性选拔高校领导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告具体职位、任职条件及有关程序和要求;
(二)组织推荐、个人自荐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成绩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
(六)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七)讨论决定;
(八)任前公示;
(九)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一条 规范高校领导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制度,积极探索和建立空缺职位预告、定期推荐近期可提任干部人选、差额提名、集体研究等机制。
第二十二条 组织选拔高校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参照《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确定。
民主推荐结果一般应在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班子中公开。
第二十三条 选拔任用高校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听取相应纪检监察机构和高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高校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拟提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校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称职得票率或不同意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和谐发展的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 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依照《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学校科学和谐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依照《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般采取年度总结、述职、民主测评(评议)、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以考核量化得分为主要依据。
将选人用人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与评选先进相挂钩。
建立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实绩分析制度,健全考评指标体系,实行实绩公开、公示、公议。
第二十九条 高校领导干部德的考核考察,依照《浙江省领导干部德的考核考察评价办法(试行)》,主要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考核考察,注重从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以及日常生活表现等方面进行评价,同时开展“德”的正反向测评。
第三十条 探索完善平时考核的多种途径,加强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经常性了解。
第三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经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审定后,向高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集体反馈。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在任期考核评价或年度考核中,对得分较低、问题突出、排名靠后的领导班子,应当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问题严重的,必要时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主要领导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章 教育培养
第三十二条 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的目标,遵循干部成才规律和高校知识分子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高校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党性锻炼和实践锻炼。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级管理、协同配合的高校领导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省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的主阵地作用,积极拓展委托办班、境外培训、远程教育、在职自学等培训新渠道。高校领导干部每5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应达到3个月以上。
第三十四条 坚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和量身定制、计划到人的原则,全面加强教育培训和党性锻炼,不断提高高校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五条 建立培训需求调研、登记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完善高校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加大高校与高校、高校与地方、高校内部党政干部之间的交流力度。有针对性地对在同一学校、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进行交流。推动本科高校纪委书记、行政后勤副校(院)长定期轮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省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坚持上级管理与同级管理、组织管理与自我管理、严格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切实防止高校领导干部管理失之过宽、失之过软。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高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实行高校领导干部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第三十九条 高校领导干部在离任和任期届满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高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离任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选人用人工作检查。
第四十条 实行高校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具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规范高校领导干部兼职行为。高校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须经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从严控制审批。在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领取薪酬。按规定,除作为技术发明人,高校领导干部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第四十二条 进一步加大治庸、治懒、治散力度。对具备一定领导能力、但不具备担任高校正职领导素质的,改任副职或非领导职务;对不具备担任高校领导职务素质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对业务能力较强、学术水平较高,但不适合担任高校领导干部的,免去领导职务,按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第四十三条 落实高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实行“五个必谈”,即班子不协调必谈、年度考核较差必谈、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谈、接到重要信访必谈、干部遇到重大挫折必谈,做到每年同高校领导干部至少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谈心谈话。
第四十四条 高校领导干部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学校的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高校领导干部职业化改革方向。
第四十五条 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高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不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发展观办事,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学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因工作失职或监管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对学校党委会、校(院)长办公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领导干部本人表决时未明确反对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退出
第四十六条 健全高校领导干部退出机制,完善高校领导干部免职、撤职、辞职、退休制度。
第四十七条 高校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调整、免职或撤职:
(一)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认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称职的;
(二)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三)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四)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调整、免职的。
在任期内免职、撤职的高校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实行高校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任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高校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高校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高校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校园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高校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高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提出辞去领导职务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九条 高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大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条 高校领导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一条 高校省管领导干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以学期为单位):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
(二)在教学、科研一线岗位从事教学或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或担任学校教学督导评估组负责人、校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因学校接受国家级评估等特殊需要的;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高校省管领导干部申请延长退休年龄,一般由用人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学校党委研究,报省委教育工委,经商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批复学校党委。
第九章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五十二条 加强高校省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重在培养、同样使用的原则,建立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充满活力的高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
第五十三条 选拔和确定高校省管后备干部,应当扩大视野、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严格考察。本科高校副职后备干部和高职高专正职后备干部,经高校党委或主管单位党委(党组)推荐,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审核后报省委审定;本科高校正职后备干部,经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推荐,由省委审定。
第五十四条 加强高校省管后备干部培养锻炼。根据高校改革发展需要和后备干部的素质能力、专业特长、发展潜力及主要不足,明确培养方向,制订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有计划地选派高校省管后备干部到县(市、区)、高水平大学、民办高校挂职锻炼,不断提高他们应对复杂局面和处理实际问题能力。
第五十五条 实行高校省管后备干部动态管理。坚持定期集中调整和平时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对后备干部的考核工作,重点了解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以及心理素质等情况,发现不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的,要及时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在专项考核和竞争性选拔中发现的优秀干部,要及时补充到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各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和高校党委,依据本办法的原则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