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 学 或 留 级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特殊情况予以留级):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达5门及以上者、累计不及格课程达8门及以上者或每学年获得学分低于35学分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