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与设备管理处发布时间:2022-12-13浏览次数:37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丽水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保障项目实施质量,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项目主要指直接应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各类信息化系统、应用平台和教育资源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硬件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项目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审定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与经费预算,对信息化建设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统筹协调学校信息化建设有关重要问题。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 信息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并落实;检查、指导和评估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为各部门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组织项目的审核、评审、立项、论证、采购、验收和预算经费管理,协调推动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对上线的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设信息化建设负责人,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立项申请、建设方案的制定和信息安全等工作。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校内外信息系统建设专家和信息与设备管理处人员组成。负责评审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库中的待立项项目,论证已立项项目的建设方案。

 

第三章信息化项目立项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需求部门(以下简称“需求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范围及其信息化需要开展调研,拟定并向信息与设备管理处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共建的,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调研,拟定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并向信息与设备管理处提交。

第九条 学校“一体化智能大数据平台”是各应用系统的数据交换中心,具有权威性,必须保证其唯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确保其正常运行,原则上项目在立项时就应谋划如何接入“一体化智能大数据平台”,并遵从如下“五统一”原则:

1.统一的数据标准。项目数据库需采用统一的规范和信息编码。该标准由信息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调研、制定、完善和发布。对于学校“一体化智能大数据平台”已有数据,项目原则上必须通过“一体化智能大数据平台”从学校基础数据库获得,不得直接通过第三方系统采集;项目所产生的基础数据也应通过“一体化智能大数据平台”推送至学校基础数据库。

2.统一的数据接口规范。项目数据接口规范由信息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调研、制定、完善和发布。

3.统一的门户。面向师生的项目应通过学校统一PC门户(PC端)和钉钉(移动端)向用户提供各类信息资源与应用服务。

4.统一的身份认证。学校已建立以认证服务、单点登录和数据同步服务为基础功能的统一身份管理、统一授权管理和统一身份认证体系。面向师生的项目应接入统一的身份认证体系。

5.统一的消息通知页面。面向师生的项目应接入“钉钉”通知的API接口,统一在“钉钉”的通知页面显示通知信息。

第十条 信息与设备管理处对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需求部门修改;发现项目存在重复建设的,由信息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项目相关部门讨论项目是否合并建设。需提前实施的项目,由需求部门在立项申请报告中写明原因,按“急用先上”的原则由信息与设备管理处评估是否优先建设。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库。

第十一条 对于已列入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库的项目,信息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所定建设进度,组织专家组评审项目,根据学校信息化项目总体规划和资金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和年中调整计划,报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信息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校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确定年度建设计划,依次指导需求部门启动项目建设。

 

第四章信息化项目建设与验收

第十三条 需求部门即为项目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后续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建设部门需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规定,明确建设规范及系统安全要求,落实《网络安全法》确定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原则,形成有详细项目实施计划和经费预算的项目建设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丽水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通过合法采购流程确定具体承担项目开发工作的软件公司等具有信息化建设资质的部门作为开发部门。建设部门做好与开发部门的对接工作,推进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六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合同约定提出需求变更,拟定需求变更说明书交信息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建设部门根据变更说明书落实变更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后,将项目部署至生产环境。使用学校“云计算中心”资源的项目,由建设部门向信息与设备管理处申请生产环境,签订系统安全承诺书,提交系统安装部署说明、系统维护手册、系统使用手册等文档,以及系统最终版本的安装文件。无需使用学校“云计算中心”资源的项目,建设部门自行准备生产环境。

第十八条 项目部署上线后,进入为期一个月的试运行阶段,试运行阶段出现问题的,建设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整改。满足验收要求后,由建设部门向信息与设备管理处申请组织项目的最终验收。

 

第五章信息化项目运维

第十九条建设部门对上线运行项目的维护与管理,应定岗、定人、定责,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落实《网络安全法》确定的“三同步”原则之“同步使用”安全原则,确保项目运行安全可靠。信息与设备管理处在运行维护工作中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 项目安装和配置文件数据及业务数据由建设部门自行备份。业务数据所有权归属学校,需向“一体化智能大数据平台”共享数据,并配合信息与设备管理处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

 

第六章信息化项目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为巩固项目建设成果,实现以考核促应用,以应用促发展的目标,信息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项目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从用户满意度、系统使用率、系统稳定性、系统安全性和学校发展贡献度等维度进行考核。对实际效益低下或长期没有发挥效益的项目,追究建设部门的责任,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信息化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挂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信息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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