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记[2007]1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的通知》(浙学助[2016]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规的要求,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生处是学校勤工助学的管理部门,管理和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为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 学生处下设学生助学中心,专门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组织与实施,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协调各单位的用人需求。同时检查指导各二级学院和各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具体工作。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劳动安全,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纪律处分。
二、无不及格课程。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健康心理,具有吃苦耐劳精神。
五、工作中虚心向岗位上的老师学习,积极配合岗位所在部门开展工作。
六、学生干部从事干部职责内的事务不给予报酬,经批准为勤工助学对象的,从事职责外的事务按勤工助学的报酬发放。
七、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原则,经济困难学生总体比例不低于4/5。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人实行一人一岗制,一名学生最多可参加两个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倡导公开竞聘,坚持择优录取用。
八、对在岗位上有违纪现象或表现较差的学生,经教育无效者,岗位所在部门和学生处有权立即取消其上岗资格,严重者将给予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计酬方式
根据学院、部门的具体工作特点,确实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依需设岗。原则上二级学院需要勤工俭学岗位的每一个教学(实训)场所设置1个勤工助学岗位,按需设岗,总量控制。每个行政部门原则上设置1-2个勤工助学岗位,超过3个需报本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并交学生处备案。坚决杜绝泛设岗、乱设岗以及干多干少一个样等现象。真正发挥勤工助学的作用。
一、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岗位内容:助教、助研工作;实验教学器具的维护、保养工作;环境保洁工作;校内安全巡逻及保卫工作;有关文化、科技、宣传、生活服务工作;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干事或助理。
三、工作时长:为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超出40小时的,多余部分计入学生公益劳动或志愿服务时间。
四、岗位聘用: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一学年度一招,9月份开学4周内完成招聘工作,期间可视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临时性岗位一般要求提前三个工作日申请。
五、计酬方式
1.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用人单位在合理计算学生工作量的基础上确定岗位工资。
2.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及酬金发放
一、用人单位要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事项,对聘用学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做好工作记录,核定学生工作量,备存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由专人负责进行定期考核,建立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档案。
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根据考核结果按不同的等级发放工资。每个岗位每个月一般按250—300元计酬,结合工作难易程度及工作表现给予确定;实行计时工资的,结合工作强度、工作表现按每小时8—10元计算。不合格的不发放工资。凡是属于学校机关部门,无创收收入的部门,其学生酬金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有创收收入的部门或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其学生酬金由使用部门酌情按比例共同承担;校外经济实体或单位聘请勤工助学学生的,其学生酬金由使用单位支付。
三、实行勤工助学学生考核不合格淘汰制度。用人单位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差的学生,可解聘,并提前一周向学生处报送勤工助学学生调整申请,此后一年,不再受理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四、学生一经聘用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学生本人应在确定学生录用一周内向用人单位做出说明。否则视为脱岗予以岗位淘汰,此后一年,不再受理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五、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告知所在用人单位,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此后一年,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六、各学院、部门每月对各岗位的同学进行考核,并将学生个人卡号、考核结果、工资实发数等信息按统一表格填写,经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并盖章后(纸质稿),于次月10日前联同电子表格报送学生处。经学生助学中心审核通过后,由计划财务处将工资直接打入勤工助学学生的银行账户,不得发放现金,不得由他人代领。
第十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岗位酬金和勤工助学中的必要开支等,专款专用。
二、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计财处进行账目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五章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定期了解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情况,掌握学生勤工助学的总体情况,对学生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批评,对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学生如确实需要到校外勤工助学的,须经相关二级学院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不允许学生在校期间,个人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未经批准的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
2018、12、20
附件1:
项目名称:勤工俭学申请办理
一、办理对象 | 经济困难学生 |
二、办理条件 |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纪律处分。 2.确实有经济困难或有较突出的特长。 3.无不及格课程。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健康心理,具有吃苦耐劳精神。 6.工作中虚心向岗位上的老师学习,积极配合岗位所在部门开展工作。 7.岗位学生不得擅自离岗或换岗,如有变动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处和岗位所在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岗,同时也无权擅自推荐他人上岗,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学生处和岗位所在部门提出建议。 8.对在岗位上有违纪现象或表现较差的学生,经教育无效者,岗位所在部门和学生处有权立即取消其上岗资格,严重者将给予的纪律处分。 |
三、所需材料 |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一式一份 |
四、现场办理简易流程 或网上办理流程 | 学生申请,在学生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班主任签字 ——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审核 ——学生处审批后,按照学生报上来的岗位需求将名单分配给各个部门 ——各部门收集学生姓名、工行卡号等信息,并上报学生处备案。 |
五、办理时限 | 半个月 |
六、办理地点 | 学生处(二)210 |
七、办理单位与联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