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

作者:发布时间:2017-04-18浏览次数:1751

推行教学督导工作制度是强化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使教学检查与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促使全体教学人员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教学常规,提高教学质量,及时有效地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会计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一、人员组成

会计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小组由会计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入选学校教学督导处督导员的会计学院教师组成,由会计学院院长担任组长。

二、工作职能

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是对开设课程的建设质量、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在校学生的学习质量、教学过程的管理质量进行调查、分析、反馈督促、评价及指导。及时发现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总结,提供改革的建议和方案,为学院领导提供决策咨询。

三、工作任务

1.对会计学院内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改进建议,促进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2.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对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为学院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提供依据和建议。

3.开展听课评课活动,对教师的教学活动给予指导,重点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授课质量。

4.对教学中存在的重、难点问题、反映较集中的问题进行专项调研、了解情况,提供解决思路。

5.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有关教学督导工作,积极配合学校教学督导处开展工作并接受业务指导。

四、工作方式

教学督导工作通过随机听课、考察教学过程、查阅教学文件、参与教学检查、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五、听课评课要求

1.听课分为常规听课、指导性听课和评价性听课。指导性听课是针对特定听课对象通过听课,进行交流沟通,提出指导性的改进意见或建议,目的在于帮助听课对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水平。指导性听课重点是新进教师、学生评教靠后的教师、开新课的教师。评价性听课是针对特定评价对象通过听课对其做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其结论可作为职称晋升、评优选先等的依据。评价性听课的对象是职称晋升、评优选先等的特定教师。

2.每学期开学初,由学院教学副院长根据本学期教师教学任务分配情况,将督导员分成2-3人组成的若干个听课小组,制订督导组成员听课评课分工安排表,确保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学期中至少接受2位督导员的听课。

3.常规听课及指导性听课,可随机地由小组或个人进行,听课前不通知被听课教师。指导性听课在听课后应及时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实时开展教学评价,肯定教学亮点,提出对教师改进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对学生意见较多的教师可以组织跟踪式听课,对听不进改进意见或建议者、或接受意见及建议却不思改进者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评价性听课要坚持集体听课制度,由督导小组统一组织安排,至少要有5名以上的成员一起听课。

4.督导员听课时使用学校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听课记录本》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并按《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督导处听课评测指标》要求按百分制订进行评分:师德师风10分,教学文件10分,教学内容20分,教学手段10分,教学方法20分,教学组织15分,综合效果15分。

5.各教学督导小组听课评课结果每月由学院办公室室进行汇总并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督导情况通报。

6.督导组成员听课评课和教学检查工作量,由学院办公室每学期进行汇总统计,报院长审批后,送财务处计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