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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07 被阅览数:1096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浙教计〔2002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是指经政府计划部门立项的学校基础设施类固定资产的建造,包括使用国拨财政性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捐赠资金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物所附属的设备设施等工程项目。其它基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院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校园总体规划调整,校园基本建设规章制度制定,基本建设项目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策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管理”(以下简称“基建管理”)是指基建管理部门在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基建管理职责,其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浙江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丽水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论证、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管理,确保基本建设符合学院总体规划,控制基本建设成本和投入,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第五条学院基建项目统一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校园总体规划的制定。校园总体规划服从于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学院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包括校园用地、校舍建筑单体、道路桥梁、公共设施、校园环境等布局;包括供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弱电信息网络等沟管道线路布设。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选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论证,经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核,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上级政府规划、教育等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校园总体规划的执行。校园总体规划一经批准确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无权随意变动,不得进行不符合规划的基建;如确需调整,须按规划制定和报批的程序进行审批。学院所有基建项目的规划、立项和建设以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

第八条基建年度计划的制定。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基建计划,主要包括基建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筑面积)、计划投资额、资金来源、建设投资进度安排等内容。年度基建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核,党委会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并列入政府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九条 在制定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同时,学院应将其投资计划列入学院年度综合预算。

第十条 基建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预算,通过相关程序追加当年基建财务预算。新增项目预算追加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的由院长审批,10-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30万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学院党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学院要不断拓宽政府拨款、公益捐款、社会投资、银行贷款等多种筹资渠道,提前落实基建所需资金的来源,切实保障学院事业发展。

第三章 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重视财务风险控制工作,加强投资负债管理。计划财务处配备专人管理全校基本建设财务和会计核算工作,设立专门的基建项目账户,严格拨款程序,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单项增、减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基建管理部门采购小组决定;工程变更单项增、减金额在10-30万元的须经基建管理部门采购小组讨论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决定;工程变更单项增、减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须经基建管理部门采购小组讨论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同意,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才能支付。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的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按《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前期管理

第十五条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学院基建年度计划,按照程序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要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的建筑面积、结构和投资额度不得超过立项文件的相关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规定办理。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学院基建年度计划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按照《丽水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选择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第五章 勘察、设计、监理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管理部门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原始记录,勘察单位负责人及其项目责任人应在勘察文件上签字;设计单位负责人及其项目相关责任人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出图专用章。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按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保存。基建管理部门须要求工程勘察及设计单位参加施工基础验槽、关键部位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项目设计。严禁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商和供应商。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施工工艺、绘制施工详图、进行项目概算、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方案。

第二十条 推行限额设计。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财政性资金项目超概算的,按有关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过程中,应遵循“功能、经济、美观、安全”的原则,精心设计。基建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仔细论证、审定后,设计单位方可开始施工图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基建管理部门应再次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施工图的完整、科学、合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基建管理部门应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招投标和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丽水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选择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如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由市建设局等主管部门或学院招投标中心审查。基建项目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由市财政局审核。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按照《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合同风险管理规定》执行。在签订主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建设、安全生产、质量保修等合同。

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采购与招投标按照《丽水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招投标中介代理机构以年度为限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土建、安装、装修等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工程控制价。工程控制价编制工作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要做好工程控制价编制的保密工作。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未取得项目立项及项目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未取得项目消防审查意见书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关系。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基建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旁站情况以及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情况。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加强隐蔽工程工序管理,监理单位要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经监理单位或甲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

第三十三条 基建材料、设备等定价,基建管理部门采购小组通过市场调研、询价,形成相应合理价格。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控制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意识,提高经济效益。确需变更,按照《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基建工程联系单签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加强工程联系单的规范管理。工程联系单在格式内容上应注明联系单出具的原因、涉及的内容,做到编号、日期、签字(章)等齐备。隐蔽工程增加工程量的,必须由基建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会签;其他增加工程量的,由基建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会签。重大的技术调整,应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工程变更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按照《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基建工程联系单签证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审计与决算审核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对每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审计,并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建设管理等事项,重点审计工程设计变更的合规性、合理性,手续的完备性、规范性,价款结算的合法、合规性,基建管理部门对变更的实际完工工程量和单价签证是否到位等。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进行认真整改和落实。

第三十七条 基建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决算审计资料(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等)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后,填写《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登记表》,连同结算的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审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按照《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有关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审计结果作为我校与施工方结算付款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章 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并组织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重视基建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纸质、电子档案管理,确保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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