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校园电动车辆通行标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7浏览次数:220

各学院、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学校保卫工作实际需要,实行“依法依规、文明规范、分类管理、总量控制、禁限结合”的校园电动车管理制度。对所有在校教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电动车校园通行标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办理条件对象

1、全院教职员工2、大一通校生3、大二、大三通校生及各分院批准在册的勤工俭学学生、4、校内服务的外来员工。

二、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430日前,各学院和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电动车信息采集,汇总后以电子形式发送保卫处鄢健处。

第二阶段:5月份,为保卫处集中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编号上牌。

第三阶段:6月份为过渡期,保卫处将加强监管对不符合办理电动车牌的车主进行劝导,同时也请各分院宣传教育到位,下个学期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注意事项

1、办理电动车牌的车辆必须是已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上牌或持有购买与本车辆信息对应的发票。

2校内师生员工车辆免费办证,校外经营户车辆收取每标牌10元工本费

3、车主应当妥善保管好所办理的校园通行标牌,并将校园通行标牌悬挂在车辆尾部的明显位置,以便查验。

4、通行标牌须与车辆、骑行人对应,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变更,若有违反则处以没收非机动车通行标牌并永久取消办牌资格和电动自行车入校。

5、校内师生员工每人限办一辆,校外经营户单位视其规模,校内需求限定数量保卫处严格监管,师生员工可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电话213411027899212151627)。对在校园不安全文明行驶、停放,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第一次进行警告教育,第二次将直接要求拆除标牌并取消校内停放资格;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纳入“黑名单”,没收非机动车通行标牌,且永久取消办牌资格。

电动车辆登记表.docx

学校电瓶车安全驾驶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