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职院学生申诉规程

发布时间:2017-02-28浏览次数:212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

工作规程(试行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促进依法治校进程,维护学校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机构组成

   第二条  学校在申诉委员会下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本着“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5名或17名,分别由学校负责人,学校申诉委员会、监察室、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法学专业教师、普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每个分院各1名)组成。

   第四条  学生代表在各分院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团委、学生处民主推选产生。

   第五条  学生代表若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委员职权时,按本规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名额。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一位副主任兼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三、受理范围

在校学生(含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及其他行政处理有异议的;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均属于受理范围。

   第八条  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四、处理程序

   第九条  书面申请。学生的各类申诉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或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书应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并附交相关证明。

第十条  审查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后,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受理与否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对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须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组织人员对申诉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取得佐证材料。调查取证应由2人以上进行。必要时还可召开听证会,以进一步核实案情。

听证会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听证程序以先申诉人后被申诉人的顺序,分别按陈述、举证、质证和互相辩论等程序进行。听证会审议事项,应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超过1/2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署名,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  除了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或学校机密等情况,听证会以公开为原则,但经申诉人请求,也可不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收学生申诉事件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对于行政处分(处理)不服类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反馈给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部门。如果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驳回学生申诉,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不正确等导致内容不当的,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2.对于人身权、财产权等受到侵犯类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要是居中调解。调解成功,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由争议双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六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不服,或对学校重新研究做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学生对同一事件在校内申诉以一次为限。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申诉表(学生).doc

学生申诉处理流程图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