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设计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9-09浏览次数:223

一、凡属质量问题或自然老化而引起的仪器损坏,可免于赔偿,但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按相关手续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二、实训教师(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慎损坏易损仪器,一般免于赔偿,但要如实填写仪器损坏单。对无法修复的仪器可作报损处理,凡属违章操作或其它失责事故造成的损坏应照价赔偿。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应负责赔偿。

四、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1. 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者。

2. 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的。

3. 没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 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等。

五、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坏丢失,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赔偿金。

1.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因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而疏忽造成损失的。

3.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好的。

4. 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损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损失在一百元以内的。

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金计算办法:

1.损坏部分零配件,但该项资产经过修复能继续使用的,事故责任人应以修理价格进行赔偿;

    2.造成资产全部损坏并经确认无法修复或丢失的,应按照设备的已使用年限确定赔偿比例,具体为:

   (1)使用期在1年以内,照原价赔偿;

   (2)使用期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按折旧后价值的 80%赔偿;

   (3)使用期在2至5年(含5年),按折旧后价值的60%赔偿;

   (4)使用期在5年以上的,按折旧后价值的30%赔偿。

七、两人以上共同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损失。

八、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必须立即报告(学生向指导教师报告,其他人员向实训室负责人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时间不可超过一个月。由有关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书”。丢失的要有书面说明;被盗的要有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九、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制造假像、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坏丢失或被盗仪器设备可用实物赔偿,但其规格、型号、使用性能等必须同原设备相同,经负责人确认同意,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仍按货币赔偿办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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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