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剧毒物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6-07浏览次数:1405

一、为了加强我校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丢失、泄漏和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剧毒物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7-93、GA58-93所列的A、B级剧毒物品种类为准。

三、剧毒物品的使用由实验员和任课教师依据实验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院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报保卫处审批后,到公安机关办理剧毒物品使用购买证。

四、剧毒物品的购买人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物品使用购买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未经保卫处批准,通过私人关系购买或接受赠送剧毒物品,也不得将剧毒物品私自出售,转让或赠送他人。

五、与外单位协作项目使用的剧毒物品,应向保卫处备案并接受检查。

六、剧毒物品的提取、运输及使用和保管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运转过程中应采取严密安全措施,防止爆炸、起火、被盗、泄漏污染中毒和交通事故发生。

七、剧毒物品均应保存在加锁专柜内,并应有明显的"剧毒"标志。性质相抵触的剧毒物品不能同柜存放,具有腐蚀性或需低温保存的剧毒物品需单独存放。对于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散发毒气的剧毒物品,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剧毒品柜不能放置在楼道里。

八、进行剧毒物品实验,必须有两个人以上方可进行,要做好防护,防止中毒。学生外出实习,采集标本使用剧毒物品,剧毒品由指导老师负责管理,携带剧毒物品外出的报保卫处批准。

九、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的工具、实验后剩余的剧毒物品、溶液及合成的剧毒物品等必须进行解毒处理安全销毁。对于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不得使用剧毒物品,已经使用的应办理退库手续。严格禁止将剧毒物品乱扔、乱放、乱埋和倒入下水管道。

十、剧毒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有一位负责人负责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了解、掌握本部门工作人员使用剧毒物品情况,定期检查剧毒物品出入库登记的落实情况,要做到帐物相符。

十一、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或拟报废销毁的剧毒物品应报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牵头处理。

十二、对于违反本办法,不落实剧毒物品登记、注销和安全使用、保管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相应处分。

    十三、本办法自二○一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